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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海沧海关关于湖南神力胶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风险货品未对包装容器进行运用判定案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更新时间:2024/07/09 11:20:27 |   作者: 普通输送带

  湖南神力胶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祖德 ,联系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一路2号,联系方法:;

  湖南神力胶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申报出口胶粘剂一批(报关单号:732,共3项)。第1项、第2项、第3项商品名称均申报为:胶粘剂,申报商编均申报为:3506912000,其间第1项申报数量为6000千克,第2项申报数量为300千克,第3项申报数量为1200千克。经查验核实并取样送检,依据检测陈述(编号2321009313)。其间第1项分为A、B两种组份,份额为2:1,其间A组份为一般货品,B组份归于风险货品,一起契合《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风险化学品的界说和确认准则”,数量为2000千克,货品价值7200美元。其间第2项分为A、B两种组份,份额为2:1,其间A组份为一般货品,B组份归于风险货品,一起契合《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风险化学品的界说和确认准则”,数量为100千克,货品价值660美元;其间第3项分为A、B两种组份,份额为5:1,其间A组份为一般货品,B组份归于风险货品,一起契合《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风险化学品的界说和确认准则”,数量为200千克,货品价值770美元。以上风险货品归于湖南神力胶业集团有限公司出产并出口,当事人未对申报货品的包装容器请求运用判定,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涉案货品价值为人民币5.6万元。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查验记载、清单、发票、企业状况阐明 、检测陈述等依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4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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